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张家港分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张家港分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我校五年制大专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四、五年级高职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通过各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为每年人均3300元(可根据学生情况,分为2300元、 3300元、4300元三个档次)。建档立卡生享受最高档资助标准。
第五条 每年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提出本班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系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学校资助领导小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审定通过后的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上报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分别按秋季、春季两次打卡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八条 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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